︽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版︾


︵民國91年11月14日公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除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以下簡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六號辦理。


第3條 公開發行公司規劃及編製財務預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立完整書面預算制度,按月編製現金、生產、銷售、成本及資本預算,以為編製財務預測之參考。
二、本誠信原則建立合理適當之假設,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適當揭露有關資訊。
三、審慎合理規劃全年度之現金及資本預算,作為編製財務預測之基礎,如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舉借長期債務或購置及處分重大資產等。


第4條 財務預測編製完成後,應提報董事會通過。但因故未及提報董事會通過者,得補提董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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