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版︾
︵民國91年11月18日公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本準則以及本準則所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公司董事會及經理人所設計,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並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財務報導之可靠性。
三、相關法令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第4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並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前往好讀網站 ››
或直接點選以下分類:
• 世紀百強
• 隨身智囊
• 歷史小說
• 武俠小說
• 懸疑小說
• 愛情小說
• 科幻小說
• 小說園地
• 以書會友
資料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