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版︾
︵民國87年03月31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準則係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營業稅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審核,應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及本準則之規定辦理,其未經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核課所得稅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促進產業升級條 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本準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未符者,均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依本準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審查要點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往好讀網站 ››
或直接點選以下分類:
• 世紀百強
• 隨身智囊
• 歷史小說
• 武俠小說
• 懸疑小說
• 愛情小說
• 科幻小說
• 小說園地
• 以書會友
資料載入中……